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本协会的名称为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Microcredit company Association of Gansu Province ,缩写为MCAG。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依照国家《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由省内小额贷款公司发起组建、自愿参加的、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协会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相互尊重守信,实行平等合作,反映小额贷款公司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甘肃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社会团体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甘肃信托大厦六楼6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委托制定小额贷款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开展行业诚信建设与行业自律活动。
(二)为会员提供咨询、信息服务,搭建会员交流平台。
(三)依托行业调研,向政府反映会员诉求,编辑会刊、开办协会网站。
(四)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学习交流和理论研讨,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五)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认缴入会费用;
(四)由协会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组织的工作;
(五)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的问询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由各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专职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甘肃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的各项重大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甘肃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甘肃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甘肃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甘肃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甘肃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24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